在小区微信群随意发布针对他人言论违法吗? 897法官面对面

其他 2024-03-01 05:38:41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信息的快速传播,人人都是自媒体,从微博、抖音等各种平台能够看到各种信息,其中不乏有爆料他人隐私的,有实名举报的,甚至有谩骂指责他人的,还有将他人的信息直接公开的,这些情况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的?

  李丹:通过网络方式公开他人隐私、个人信息,有可能侵害他人隐私权;在网络上公然侮辱、辱骂他人,有可能侵害他人名誉权,这些都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具体来说,人格权是由法律确认或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具有人格属性、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利,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民法典》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刚才提到的隐私权、名誉权、个人信息受保护都属于人格权的内容,请您给大家具体解读一下人格权相关法律规定。

  李丹:《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法典》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上述9项具体权利,归纳起来是5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关于自然人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这3项权利是自然人最基本的权利,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权受到侵害,就是自然人失去生命、死亡。身体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为内容的权利。身体权受到侵害,表现为身体的完整性遭到破坏,多指肉体上的侵害,造成机体或者器官无法正常运转。比如造成身体器官的残缺等。健康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身心健康为内容的权利。健康权不仅指身体及其器官的完整,还包括身体机能和器官可以正常运转,对健康权的侵害往往与身体权相伴随,比如身体遭受侵害,造成残疾,会引起精神心理受到打击,身心健康也受到伤害。

  第二是用于区别自然人个人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代号姓名权和名称权。自然人的姓名权,相对于自然人来说,法人、非法人组织就是名称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三是有关自然人的外部形象的肖像权。这是每个自然人有别于其他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在肖像权中,需要重点理解的一点是,法律规定了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合理使用的五种情形:一是为了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是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是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是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四是关于每个民事主体的名誉权、荣誉权。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而荣誉权对民事主体的突出贡献、或者获得的劳动成果的赞美称号。所以,两者是有区别的,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一般性评价,比如说甲这个人很勤劳,工作兢兢业业,品德高尚等等属于名誉权的社会评价。假如说,有人在某些场合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说甲这个人品德败坏,工作懒散等一些非常负面的评价,那就是损害了甲的名誉权。而荣誉权的前提是获得了某项荣誉,比如乙获得了“省劳模”“安康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等等,这就是因获得这些荣誉而享有的荣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王某与高某夫妇与龚某系邻居,双方因邻里琐事产生矛盾,龚某在成员百余人的小区微信群内,发布针对王某夫妇家庭生活、子女教育及道德品质方面的言论。 王某、高某认为,龚某的言论给其造成了精神痛苦,导致了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等后果,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请求判令龚某在上述微信群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 龚某在近百人的小区微信群发布的针对王某、高某夫妇的言论,易使涉案微信群的其他成员陷入错误判断,造成王某、高某人格受贬损、名誉被诋毁及社会评价降低,认定龚某构成侵犯王某、高某夫妇名誉权,判决龚某在涉案微信群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在执行该案的时候,因涉案的微信群已经解散,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龚某在小区内逐户上门说明情况,并在楼道张贴致歉公告。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能随意发表言论,造成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自身要承担法律责任。

  五是关于自然人个人的隐私权、个人信息受保护。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关于隐私权,我在这里也举一个案例: 原、被告系同一小区前后楼栋的邻居,两家最近距离不足20米。 在小区已有安防监控设施的基础上,被告为随时检测住宅周边,在其入户门上安装一款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可自动拍摄视频并存储的可视门铃,位置正对原告等前栋楼住户的卧室和阳台。 原告认为,被告可通过手机app操控可视门铃、长期监控原告住宅,侵犯其隐私,生活不得安宁。 被告认为,可视门铃感应距离仅3米,拍摄到的原告家模糊不清,不构成隐私,其从未有窥视原告的意图,对方应予以理解,不同意将门铃拆除、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 被告虽是在自由空间内安装可视门铃,但设备拍摄的范围超出其自有领域,摄入了原告的住宅。 而住宅具有私密性,是个人生活安宁的起点和基础,对于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至关重要。 故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可视门铃的诉讼请求,但是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因被告的行为造成其精神及物质损害,故对于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和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

  这个案件是人工智能装置的使用与隐私权的享有发生冲突时的权利保护谁更优先的问题,具体而言,原告具有自行安装人工智能门铃的自由,但是不得对他人隐私权造成侵害,在科技发达的今天,我们要正当、规范使用智能家居产品。

  除了上述介绍的5个方面9项权利,《民法典》还对人格权作出了开放包容性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的一般人格权规定,是为了弥补法律规定和人格权的具体列举所出现的不足,体现人格权是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为价值基础。

  李丹:确实有不一样的规定,大家都知道,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时限,一般请求权的时间为三年。《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受害人若受到人格权侵害,这6种形式的救济方式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可以随时起诉。体现了法律强化对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保护。

  可能有些细心的听众会说,侵害人格权的救济形式没有赔偿损失吗? 有的,赔偿损失也属于侵害人格权的重要救济方式之一,赔偿损失属于侵权责任的普通救济方式,而前面说的6种方式是法律规定的人格权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与这6种方式相比较有两个显著的不同:

  第一,要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6种请求权不以过错为前提,只要权利人受到侵害事实即可。 权利人如果主张赔偿损失,则应当对行为人确实有过错、害赔偿的具体数额进行举证;

  第二,赔偿损失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起诉。

  简单理解,如果人格权受到侵害,权利人如果要求行为人行使6种方式维权,可以在任何时候起诉,并且只要举证证明人格权受到侵害即可,但是如果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则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害发生后三年内提出,并且要举证证明行为人有过错且对赔偿损失的数据有证据证明。

  刚才我们了解了人格权受到侵害该如何维权,那么还想问一下人格权能否主动放弃或者像财产一样继承呢?

  李丹:《民法典》第992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人格权具有人身专属性的特征,只能为特定的权利人所享有,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人格权,尤其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因出生而当然发生,仅因死亡而当然消灭,因此是一项固有权利,不得脱离主体而单独存在。

  需要说明的是,自然人随着死亡人格权消灭,但是死者生前的人格要素并未随之全部消灭,比如有的伟人、名人,虽然去世了,但他的姓名、肖像、声音、个人资料等信息仍然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对于具有人格权内容的经济利益受法律保护 。

  举例: A是已故知名明星B的儿子,A发现某地一餐厅的店名、菜单等多处未经许可使用了其父亲B的照片及姓名,该餐厅还在公众号等多篇文章中使用B的照片并搭配餐厅的介绍。 A认为该餐厅未经许可使用其父亲的照片及姓名,要求该餐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餐厅认为B已经去世,已经丧失了人格权,不再享有姓名权和肖像权,其不构成侵权。 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B虽然去世不再享有人格权,但是其儿子基于近亲属和情感关系,对B的姓名及肖像会产生精神和经济上的特定利益。 B生前具有特定身份,其姓名、肖像仍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经济价值。 姓名权、肖像权虽然不能继承,但是死者姓名、肖像因蕴含一定的商业价值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可以由其近亲属继受、享有,应受法律保护。 该餐厅侵害了A对其父亲B的情感利益,也侵害了A的经济利益。 判决该餐厅停止侵权,并赔偿A相应的经济损失。

  通过这样一个案例,大家可以理解,人格权随着自然人死亡而消灭,但是因人格权产生的特定利益,比如具有人格权内容的经济利益受法律保护。

  李丹:好的,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在网络上的言论和行为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网络用户在享有表达自由的同时,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遵守法律法规。网络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发布、传播违法违规信息,不参与网络诈骗、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

  2.尊重他人权利。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要尊重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不进行人身攻击、诽谤、侮辱等行为。

  3.理性表达。网络用户应当保持理性和宽容的态度,不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不参与网络谣言的制造和传播。

  4.保护个人信息。不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同时也要保护好自己的信息,避免被他人滥用。

  5.文明互动。在网络社交平台上,要文明互动,不使用侮辱性、攻击性的语言,不进行网络欺凌。

  6.自我审查。在发布信息前,要进行自我审查,考虑自己的言论是否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是否可能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7.积极举报。发现网络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积极向网络平台或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网络环境的清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