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揭阳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儿童成长 2024-02-22 20:25:10

  《揭阳市儿童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二届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儿童的发展是人类未来发展的先决条件。九十年代,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儿童的权利、生存、保护和发展,我国政府把“提高全民族素质,从儿童抓起”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大计。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并实施了广东省儿童发展“八五”规划和“九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了确保《纲要》、《规划》在我市的贯彻落实,推动我市儿童事业的发展,揭阳市人民政府于1995年颁布实施了《揭阳市九十年代儿童发展工作意见》,明确了我市儿童事业发展方向,提出了儿童工作的主要目标。几年来,在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努力下,儿童优先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全市逐步形成爱护儿童、教育儿童、为儿童作表率,为儿童办实事的良好氛围。至2000年底,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的24项全球目标,我市已达标19项,未达标2项,不可作达标判断3项。按本市制定的儿童规划,对20项主要目标进行量化评估,已实现10项,未能实现8项,缺乏数据支持2项。取得的成绩主要体现在:

  儿童健康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从建市之初的40.7‰、53.4‰下降到22.9‰、29.6‰;2000年,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5/10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2.7%,如期实现终期目标。

  儿童教育取得显著成就。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小学五年级保留率为99%;初中毛入学率达99%,初中三年巩固率为97%,基础教育基本实现性别均等发展。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儿童教育工作格局已初步形成。至2000年底,市、县、乡镇已建有儿童活动场所30处,有91%的儿童家长不同程度地掌握保育、教育儿童的知识,实现了终期目标。

  儿童合法权益有了基本保障。建市以来,我市残疾儿童入学率已达到84%,实现了《纲要》提出的70%的目标。有关部门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为儿童生存、发展提供了保障。

  九十年代,我市儿童发展取得了全面进步,但与现代化建设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条件及水平地区差异比较悬殊;边远贫困山区儿童保健及受教育状况仍有待改善;侵害儿童权益的问题仍时有发生;儿童发展需求和社会服务不足的矛盾普遍存在。

  今天的儿童是未来祖国的建设者,培养儿童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造就体魄强壮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是新世纪揭阳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在基本实现《揭阳市九十年代儿童发展工作意见》目标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要求,参照《广东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现制定《揭阳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在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等4个领域,提出二十一世纪第一个十年揭阳儿童发展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策略和措施。

  坚持“儿童优先”原则,推进我市儿童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儿童健康、受教育水平;逐步完善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保障儿童享有生存、发展和参与的各项权利;全面完善儿童成长的环境,使儿童更好地享有医疗保健、文化教育、生活娱乐等全方位的服务,使处于困境儿童受到特殊保护。儿童整体素质明显提高,进一步推动揭阳儿童事业全面发展。

  ——孕产妇死亡率2005年控制在25/10万,2010年控制在25/10万以下。

  ——到2010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85%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0%以上,边远山区非住院分娩消毒接生率超过96%。

  ——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2005年分别降至18‰、25‰以下,2010年分别降至15‰、18‰以下。

  ——儿童保健管理率2005年达90%以上,2010年达95%以上,逐步提高女童及流动人口中儿童接受卫生保健服务的水平。

  ——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2005年达90%以上,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到2010年,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

  ——人均公共体育场所面积2005年达0.4平方米,2010年达0.6平方米。

  ——深化妇幼卫生体制改革,逐年增加对妇幼卫生、计划免疫基本服务经费的投入。切实落实和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财政补助方法,到2010年,妇幼卫生经费在卫生经费中所占比例达到8-10%。

  ——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的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制度,强化妇幼保健工作的全行业管理;坚决制止和打击非法行医、非法接生、非法堕胎、弃婴等损害妇女儿童健康的违法行为。建立妇幼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体系,促进医疗保健机构提高妇幼保健技术服务质量。

  ——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保障制度,提高儿童保健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多渠道筹集贫困家庭疾病援助资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援助,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医疗救助。

  ——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和规范化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及时、就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广泛开展健康教育,使优生、优育、优教的知识宣传和技术服务深入到家庭。

  ——流动人口聚居的地区,社区政府派出机构要建立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儿童的登记制度,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指标;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要为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儿童提供卫生保健、计划免疫系列服务。

  ——以地中海贫血干预为突破口,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以市级为单位设立产前诊断中心、遗传病诊断中心、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并逐步在全市形成网络。重点抓好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咨询工作,努力降低地中海贫血在出生缺陷中的比例。

  ——全面开展妇女生殖保健系列服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在全市特别是农村继续实施“母亲安全”工程,以县为单位设立高危妊娠监护抢救中心和危重新生儿监护抢救中心,强化高危孕产妇筛查和分级管理,建立有效的转诊系统,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推广新生儿复苏技术,降低新生儿窒息发生率,减少和消除因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不良因素导致的儿童智力损害。

  ——加强儿童卫生保健的理论研究与适宜技术推广。继续推广和应用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婴幼儿科学喂养、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育龄妇女破伤风类毒素接种等适宜技术。研究减少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意外伤害等预防措施。

  ——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逐步将乙肝、风疹、腮腺炎等疫苗接种纳入常规免疫管理,预防性注射达到安全注射标准。

  ——倡导科学喂养和良好的饮食习惯,改善儿童营养。在托幼园所和学校分步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农村及贫困地区因地制宜推行“大豆行动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学生营养餐,预防营养不良和营养过剩。

  ——广泛开展健康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和利用卫生服务能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结合9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大力宣传基本卫生保健知识;开展有关性病和艾滋病的危害、预防及自我防范知识的宣传工作;进一步在青少年中进行青春期教育、预防吸烟和吸毒的教育。

  ——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重视儿童视力、口腔和听力保健,重点在幼儿园、中小学开展牙病防治和控制屈光不正的工作。

  ——重视儿童体育。有条件的社区、乡镇为儿童健身提供必要的体育设施。学校推行儿童体育与健康个体标准评价,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保证中小学生在校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指导课程,抓好兼职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配备和培训,市一级学校要建立心理健康咨询(辅导)室;市、县(市、区)逐步建立儿童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加强对儿童心理行为的监测,对行为异常儿童及时采取干预和康复措施。

  ——建立0-3岁儿童早期教育指导与服务体系。到2010年,全市城市社区办好0-3岁教养机构,开办游戏中心;农村乡镇都办起0-3岁教养机构。

  ——学前三年入园(班)率2005年达68%,2010年达75%以上,全市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乡镇以上取消学前班。

  ——到2005年,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100%,辍学率控制在0.7%以下,2010年辍学率控制在0.5%以下。

  ——初中毛入学率2005年达97%,2010年达99%;辍学率2005年控制在2.5%以下,2010年控制在2%以下。

  ——发展特殊教育,残疾儿童入学率2005年达88%,2010年达90%以上。

  ——全市初中毕业生升学率2005年达70%以上,2010年达85%;高中毛入学率2005年达55%左右,2010年达65%左右。

  ——不断提高儿童家长家教知识知晓率,2005年达65%以上,2010年达85%以上。

  ——完善教育投入机制,增加教育投入。进一步落实筹措教育经费的各项政策、法规,切实加大财政教育投入总量。争取逐步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4%的目标。

  ——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提高全社会教育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推进依法治教。

  ——改造薄弱学校,调整学校布局,优化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差距。各地按期按质完成改造薄弱学校任务,重点改善贫困地区办学条件;调整中小学布局,合并撤销过于分散、规模较小的学校,消除“大班制”。加强规范化学校建设,推进学校现代化建设。

  ——切实把特殊教育纳入我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总体规划,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纳入中小学规范化建设工程总体规划,有条件的县(市、区)应争取建起1所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

  ——扶助城乡特困家庭学生就学,实施调整部分农村初中课程计划。建立以国家和学校投入为主渠道的“奖、助、贷”助学政策体系,建立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免收制度。从2001年起,认真落实省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资金,免收全市农村人均年纯收入1500元以下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确保经济困难和学习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发挥社区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作用,建立流动儿童就学登记制度,把流动儿童就学问题作为流动人口综合管理中的重要内容,确保流动儿童享有与当地儿童同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把婴幼儿教育纳入大教育体系,把幼儿教育的发展纳入教育的评估体系。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儿童早期教育的管理与指导,建立完善0-3岁儿童早期教育管理体制,建立0-3岁婴幼儿科学教养专家咨询服务队伍。加强对城市社区0-3岁教养机构的管理,积极利用社区文化教育资源开办游戏中心;农村在努力发展村办园的同时,因地制宜发展家庭幼儿园,多种形式开展幼儿游戏,满足婴幼儿教育的需要。

  积极推进幼儿教育的发展。各级政府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奖励优质幼儿园,扶助贫困地区发展幼儿教育。大力发展农村幼儿教育,每个乡(镇)办好1所以上的乡镇中心幼儿园。继续办好一批起骨干示范作用的公办幼儿园,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规范对幼儿教育的管理,贯彻实施《广东省幼儿园教育指南》,切实提高保教质量。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整体推进素质教育。树立现代开放的教育理念,建立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模式,注重培养学生的良好品质、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深化中小学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考试评价制度改革,建立适应揭阳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

  ——继续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营造生动活泼、主动学习的氛围;引导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社会实践能力,提高儿童的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能力。积极创建多功能校外教育实践活动基地。

  ——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加强师德教育,重视幼儿园、中小学校长(园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实行校长职级制,重点提高镇级教育行政管理干部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员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严禁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

  ——积极推进教育信息化和教育技术手段现代化。中小学基本普及信息技术教育,逐步推进中小学网络教育。

  ——进一步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充实家庭教育指导队伍,加强新时期家庭教育工作研究及分类指导;扩大家庭教育宣传覆盖面,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现代科学育儿的知识和方法;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提高各类家长学校办学效益,全市创建18所示范性家长学校。

  ——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形成教育合力,进一步推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三结合,形成条块结合的儿童教育指导、服务网络,实现儿童教育科学化和社会化。

  ——尽快制定揭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保护儿童的地方性法规。

  ——控制、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2005年及2010年未成年人犯罪率均控制在0.5/万以下。提高未成年人帮教对象帮教率。

  ——中小学校普遍开设法律知识课程,2005年中小学生普法教育率达100%。

  ——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

  ——严厉打击故意伤害、杀害、、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严禁儿童服食毒品。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

  ——依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文化市场和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未成年人涉足不利于身心健康的场所;严禁淫秽、迷信和渲染暴力、恐怖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书刊、音像制品进入市场;制定落实儿童不宜观看的影视和广告的限制规定和措施;加强对营业性网吧的管理。

  ——大力开展警校共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加强校园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儿童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在全市范围内开设游戏机室和在学校周边最短直线米内开设歌舞厅、网吧。

  ——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雇用童工现象,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采取有别于成年人案犯的特殊方式,依法处理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案件。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于刑事处罚、缓刑或宣告无罪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摧残;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保障儿童人格权与身份权。

  ——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在社区建立社会、学校、家庭一体化的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预防和科学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积极设立面向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到2010年,农村享有安全饮用水的人口覆盖率达99.5%,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80%以上,农村自来水末梢水四项指标合格率达75%。

  ——到2010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到90%以上,其中卫生户厕普及率达80%以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80%以上。

  ——进一步推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的公民意识,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到2005年,各县(市、区)都建有1个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儿童校外活动场所,每个社区因地制宜创设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

  ——到2010年,市要建有1所儿童福利院,县(市、区)至少建立起综合性福利院儿童部(区)。

  ——政府在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时要体现“儿童优先”原则,有利于儿童发展。

  ——将儿童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

  ——研究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加大市财政对改水改厕的投入。制定并落实农村供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办法,把农村改水改厕落实到农村奔康工程和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的主要工作中。

  ——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开展植树造林,保护森林和绿地,积极防治“三废”对水质、大气等环境污染;建立汽车尾气排放监测制度及城市空气质量周报、日报制度。

  ——建立和健全儿童食品、玩具、用品和游乐设施的研制、开发机构和质量监控机构,制定完善相应的生产、销售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建立健全少儿文化活动中心网络,重点兴办乡镇、农村少儿文化活动室。建设少儿文艺创作队伍,开展少儿文艺作品评奖、文艺创作研讨活动,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歌曲、影视等作品。

  ——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和计算机网络电子媒体都应当营造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鼓励儿童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中应有一定比例,突出保护妇女儿童、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内容。

  ——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形成校内外结合的儿童科普组织网络,巩固和扩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儿童科普工作队伍,为儿童提供参与科学实践的机会和场所。

  ——广泛开展儿童环保意识教育,引导儿童树立爱护环境的良好道德观念和行为习惯,积极参与环保行动。

  ——发展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把儿童校外教育活动场所、设施建设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加强城乡各类儿童活动场所的管理,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向儿童提供公益性服务,提高社会效益。

  ——充分发挥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社区内有关单位科技、文化、体育场所节假日免费或低费向辖区内儿童开放。

  ——进一步强化流浪儿童收容机构的收容、教育、遣返功能,在流浪儿童相对集中地区建立流浪儿童的援助中心。加强流入地与流出地的沟通协调,努力减少流浪儿童的反复性流浪。

  ——探索建立儿童福利社会化的政策法制体系和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对孤残儿童的救治工作。在完善国家开办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的同时,根据实际大力发展社区社会福利服务。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鼓励公民依法收养,使更多孤儿、弃婴回归家庭,在正常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

  ——积极参与全国及国际性、区域性的儿童问题交流和研究,扩大儿童工作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一)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规划》的实施,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的检查督导和监测评估。市各有关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和各自职责范围,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纳入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保证实施《规划》必需的经费和人员编制,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儿童发展。

  (四)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建立实施《规划》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原则,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总结推广具有实效和创新的经验。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三年组织一次表彰活动,奖励在实施《规划》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一)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搜集和整理反映《规划》执行情况的数据资料,分析儿童发展现状及趋势,评估《规划》的实施效果,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监督和推动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市和县(市、区)儿童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分性别统计指标要纳入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完善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国家统计、法律监督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三)加强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建立定期报送、评审制度。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每年定期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市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市统计局负责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市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5年的中期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监测评估机构。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开展监测评估工作。

  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其职责是:根据《纲要》要求,提出监测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指标;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分性别数据库;收集、整理有关儿童发展数据指标,编写市级年度监测统计报告;指导县(市、区)开展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其职责是: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市级统计监测报告,分析实施《规划》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适时对县(市、区)进行检查、督导;开展阶段性评估,编写评估报告;指导各县(市、区)开展评估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都要建立相应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认真开展本地区的规划监测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