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调查 一套房子为啥会有两个卖方买方究竟在和谁交易?

二手汽车 2024-03-13 08:08:03

  过户一年之后才得知相关部门备案的卖家并不是当初和她姐姐签合同的人;而且,购房的金额也和发票金额不一致。

  经过记者走访调查,李女士姐姐和房屋中介达成了协商,下一步,会起诉卖给她房屋的那位周先生。

  李女士说,2020年5月,她姐姐计划在永宁县望远镇购买一套房屋,于是就通过58同城软件找到了一家房屋中介。在其推荐下,以12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兰花花公寓的房子。

  李女士回忆,房屋中介一位姓汤的业务员带她姐姐去兰花花公寓看的房子,看房时公寓里一名姓周的先生自称是房主。

  看完房后,觉得房屋和价钱都可以接受,于是便在中介的参与下,她的姐姐和这位周先生签署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委托合同。

  过了几天,李女士有事要忙,但她姐姐又不识字,就委托中介带着她的姐姐去办理了过户事宜。

  本以为房屋这就购买完成了,在购房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出现的诸多疑点让李女士疑虑重重。

  李女士称,一年后收到了购房的发票,显示的金额和所花费的购房款并不一致。实际支付125000元,发票显示的却是72000元,这也让李女士心中产生了猜疑。

  于是,李女士便去相关部门调取了她姐姐所购房屋的银川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这才发现在备案的这份合同中显示的出卖人,不是周先生,而是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种种疑问也让李女士认为,中介汤先生及这位周先生在卖房的时候隐瞒了很多信息。

  对此,李女士也替姐姐向房屋中介的汤先生讨要了说法,但这位汤先生却告诉她,自己也不知情,会帮她去协调解决,但这一协调却又过去了两年的时间。

  在李女士看来,作为房屋中介,理应查明房源的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客户,因房屋中介公司未能如实告知这一房屋的情况,才导致她姐姐在买房过户后,出现有人上门搬走屋内家具电器以及物业费、暖气费多年欠缴无人管的问题。

  对此,记者也从李女士姐姐提供的这份二手房买卖委托合同中看到,其中明确约定了在房屋交付前,结清水、电、供暖、有线电视、电话、物业费、垃圾清运费等各项费用,并提供上述费用的单据原件。

  结合了解到的种种情况,李女士认为,她姐姐在这一次购房过程中被几方恶意隐瞒房屋信息、赚取了差价。

  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记者来到永宁县望远镇这家名为名屋房产的中介公司,现场并未见到此前促成交易的负责人汤先生。于是,通过电话联系了对方。

  汤先生表示,他并不认识周先生,当初在周先生来挂房源的时候,也没有核查其相关产权证书或委托代理证明。

  因为依据他们的工作流程,挂房源是不会核实这类资料,交易的时候才会进行核查。“因为工作的疏忽所以交易时也没有核查产权信息。”

  除此之外,他还告诉记者,当初房屋过户也是周先生带着李女士姐姐去办理的,所以他不太清楚房屋情况。

  对于发票与李女士姐姐实际购房款不符,原产权人是一家银行的情况,记者也通过电话向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进行了核实。

  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房屋因此前涉及到债务纠纷,是通过法院判决拍卖的,银行收到的款项确实为72000元,与发票金额一致,并无问题。一般情况下,法拍房的水电暖费由谁承担要看当时的拍卖公告,负责人对此也并不清楚。

  对于李女士姐姐所购买的这处房屋目前遗留的欠缴费用,究竟谁来解决,汤先生表示,他愿意积极协调周先生和银行解决这一事情,若李女士认为中介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建议通过诉讼渠道维权。

  此事当中,对于房产中介未能核查房源信息真实性这一点,相关部门如何处理呢?

  我国《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2条中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

  随后,记者将此事反映给了永宁县住建局,永宁县住建局了解此事后,现场进行了调解。

  永宁县住建局房产管理站工作人员高丽娟表示,经过核实,名屋房产这家中介公司确实存在没有核查房屋产权信息的情况。

  8月15日,在永宁县住建局房产管理站的调解下,李女士姐姐和名屋房产中介公司达成协商,并签署了一份承诺书。

  记者从双方签订的这份承诺书中看到,李女士姐姐表示同意接受名屋房产信息部的补偿5000元。后续事项由李女士姐姐与卖方周先生协商或诉讼处理。

  虽然李女士姐姐和中介之间达成了协商,但涉及的第一份合同的卖方周先生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李女士称她的姐姐不识字,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银行签署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对于这两点,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攀作出了相应解读。

  孙攀表示,李女士作为一个成年人对于自己所有的签字、捺印,法律上推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购房过户为她真实意愿的表达,所以是具备法律效力的签字、捺印,法律并不以当事人所主张的不识字、没有读合同对于签字之后的合同效力做否定认可。

  孙攀认为,就目前了解的情况,李女士姐姐所签署的两份合同都是自我真实意思的表达,所以两份合同均合法有效。

  在李女士购买房屋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了的这种情况下,第一份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周先生的合同义务,目前,李女士完全可以依照居间服务合同去要求周先生作为出卖方承担房屋过户前所产生的水电暖费用。

  除此之外,律师表示,李女士可以依照居家服务合同去要求中介方,对于没有尽职履行合同项下居间服务人的义务来承担一定的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双方目前也达成了这样的一份补偿协议(承诺书),表明李女士不再追究中介方的责任,这份补偿协议(承诺书)目前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针对此事,孙攀律师提醒广大市民,第一,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初期或者居间服务合同初期,购房人有权要求卖房人提供房屋相关的档案信息;第二,要求出卖人对于此前水电暖费用结清并提供相关票据后再签订合同,避免发生纠纷后增加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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